【法规名称】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出租汽车行业管理的通知
【颁布部门】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文字号】 湘政办发[2009]58号
【颁布时间】 2009-08-14
【实施时间】 2009-08-14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448257
【正 文】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出租汽车行业管理的通知
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
为进一步加强出租汽车行业管理,确保出租汽车行业稳定健康发展,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切实加强出租汽车行业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办发[2004]81号)精神,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加强领导,确保行业稳定
各级政府要从讲政治、讲大局、保稳定、促和谐的高度,充分认识保持出租汽车行业稳定的重要性,切实负起出租汽车行业管理职责。要进一步落实稳定工作责任。各市、县政府行政首长对出租汽车行业稳定工作负总责,政府分管负责人为第一责任人,行业主管部门为责任单位,其他相关部门为相关责任单位。要建立政府分管领导牵头、各相关部门参加的协调机制,形成合力,共同做好出租汽车管理工作。要建立出租汽车行业稳定工作报告制度,及时沟通情况,做好信息反馈,对不稳定因素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介入、早处置,消除在萌芽状态。对因工作不力造成重大影响的,依法依纪追究当地政府和相关部门负责人的责任。
二、进一步规范行业管理,提高行业服务水平
1、坚持规范行业管理与维护行业稳定相结合。建立健全政策法规体系和监管机制,进一步加强对出租汽车行业的管理,及时研究解决存在的问题。
2、建立出租汽车运力投放科学决策机制。新增运力要根据城市公共交通规划,作出市场调查和可行性论证,科学合理调控行业发展规模。
3、坚持采用以服务质量为主要竞标条件的经营权招投标方式,建立公开透明、公正有序、公平负担的出租汽车经营权配置机制。
4、强化对出租汽车经营权转让的监管。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炒卖或擅自转让、变相转让经营权。一经发现查实,由市政公司事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解除特许经营权协议,收回特许经营权。
5、严格市场准入和退出条件。强化对企业资质和从业人员的资格审查,认真抓好从业人员职业培训。从业者须经培训并考核合格后持证上岗。
6、科学合理制定涉及出租汽车的限时、禁停、禁止上下客等交通组织措施和政策。在机场、车站、码头、饭店、宾馆、商场、文化娱乐中心等公共场所适当增加出租汽车停靠站 (点)。对出租汽车的交通违法行为,要采取教育与处罚相结合的方式予以纠正,不能以罚代管。
7、积极开展出租汽车行业精神文明、星级服务创建活动,树立先进典型,弘扬行业正气,倡导文明服务、优质服务,提高行业服务水平。
三、进一步加大对经营企业的管理力度,切实维护出租汽车司机的合法权益
1、督促出租汽车企业规范运营机制,完善法人治理结构,健全各项规章制度。积极引导出租汽车经营企业调整和优化经营模式,以资产为纽带,通过重组兼并,推进规模经营。
2、严格规范出租汽车企业经营行为。企业的承包费、管理费要报当地价格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批准。合理确定承包费、管理费标准,进一步完善出租汽车经营收益分配关系。出租汽车行业主管部门要积极协助配合价格主管部门做好相关工作。
3、加强对出租汽车企业承包合同执行情况的监管。坚决制止企业利用出租汽车经营权,以车辆挂靠、一次性买断和收取风险抵押金、财产抵押金、运营收入保证金及高额承包等方式向司机转嫁投资和经营风险。
4、督促企业加强对出租汽车司机的管理和法制教育,增强出租汽车司机的法制观念和自律意识。要畅通出租汽车司机利益诉求表达渠道,使出租汽车司机通过正常渠道反映意见和建议,充分发挥工会、行业协会在调解劳资纠纷、化解矛盾中的作用,确保出租汽车司机正当合法权益不受侵害。
5、出租汽车企业负责人是维护本企业稳定第一责任人。对因疏于管理及管理不当引发群体性事件的,依法追究企业负责人责任;情节严重的,责令企业停业整顿,直至收回经营权。
四、进一步打击非法营运行为,维护客运市场秩序
各地要继续按照建设部等六单位《关于开展打击“黑车”等非法营运专项整治行动的实施方案》(建城[2006]121号)和交通运输部公安部《关于开展打击“黑车”等非法从事出租汽车经营专项治理活动的通知》(交公路发[2009]44号)要求,坚持“疏堵结合、标本兼治、综合治理、依法监管”的原则,在当地政府统一领导下,组成出租汽车行业行政主管部门、公安、工商等部门参与的联合执法队伍,坚持开展打击“黑车”专项治理活动,使出租汽车营运环境和客运市场秩序得到明显改观。
省人民政府将适时组织相关部门对各地打击非法营运工作和出租汽车行业的收费情况进行督查。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00九年八月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