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湘潭市鸿鑫出租汽车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鸿鑫公司)的委托,本协会依法对湘潭市财政或其委托单位退还鸿鑫公司的出租汽车经营权有偿使用费予以处置,现就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本次处置的范围仅限于鸿鑫公司名下出租汽车承包经营者的合同履约金(押金)和预交的出租汽车经营权有偿使用费,包括:2014年、2015年、2016年在鸿鑫公司租赁出租汽车经营,其经营权到期、合同自动解除后未在鸿鑫公司继续经营,未退还已缴纳的合同履约金(押金)的及2016年8月31日经营权到期车辆应退还的8月份一个月经营权使用费。除前述费用以外,鸿鑫公司的其他债权债务不在本次处置范围以内。
二、请符合本通告第1条之规定情形的人员自本通告公示之日至2017年8月22日止,凭合同履约金(押金)收据或其他有效凭证到鸿鑫公司进行核对,确认退款金额后填写《退款确认单》,并经双方签字盖章后送本协会申报,由本协会登记造册。逾期未到鸿鑫公司进行确认并向本协会申报的,本协会不再处理。
三、因本次处置的出租汽车经营权有偿使用费有限,若登记造册后,应退还给驾驶员的合同履约金(押金)和出租汽车经营权有偿使用费总额超过拟处置的出租汽车经营权有偿使用费总额的,则应退还给驾驶员的合同履约金(押金)和出租汽车经营权有偿使用费将按比例分配。
四、本协会受托处置鸿鑫公司的出租汽车经营权有偿使用费,不代表本协会以任何理由或任何形式承担了鸿鑫公司的债权债务关系,鸿鑫公司的债权债务仍由其自行承担。
湘潭市出租汽车行业协会
2017年8月15日